第二条 实验室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实用性且应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数据样品、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技术文档等。
第三条 实验室附属组织以及实验人员都有保守实验室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属于实验室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各实验室负责人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实验室秘密由大型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保密。
第五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和拷贝。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六条 属于实验室秘密的设备使用、保存、维修和报废,由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七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实验室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具有属于实验室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九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实验室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实验室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实验室秘密。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发现实验室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科学实验中心管理委员会,科学实验中心管理委员会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含有保密内容的科研项目,从立项到成果鉴定,研究过程(调研、合同、项目文件、试验、计算、设计、论证)各环节产生的小结、报告,部分软件程序、试验数据等阶段成果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进行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各类毕业论文凡涉及到保密内容的,导师应督促指导学生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各研究方向、研究生和课题组要做好保密工作,对属于实验室的数据、技术、成果、文件等妥善保管,严守秘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组织的学术活动档案资料,代表实验室参加的国内外学术会议论文、资料,发表的论文、专利、专著、研究生论文、获奖证书(可以是扫描件)及实验室重要科研成果的典型样品等,每学期末定时交给办公室统一存档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名义发文上报的各种材料以及签订的各种协议、证明等,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并报中心副主任审批后,方可用于印制并留文档备案。其中需要盖校章的材料,按照学校党政办签章审批流程办理、需要盖科学实验中心章的材料,需向中心副主任申请,按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均有保守实验机密的责任,必须遵守中心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各种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有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失密事件,应立即采取措施补救,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凡属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设备档案及使用记录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要有专人妥善保管,不经中心副主任批准,不得随便带出或外借。
第十八条 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不得泄漏有关机密事项。
第十九条 未经中心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接待外来参观中心,更不得抄录实验方法和数据、索取检测资料和样品。
第二十条 检测数据、检测结果或科研工作等文件资料,须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对外发送结果。涉及到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敏感检测商品的阳性或超标结果的发布,须逐级上报,由主管领导负责对外发送、发布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送检单位和送检样品来源、仲裁样品编号,必须保密,检测人员不得询问。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实验室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实验室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科学实验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