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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
2025-12-10 14: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障科学实验中心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应坚持修旧利废、厉行节约的原则,应加强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减少设备故障。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四条 精密、特种、稀有、大型设备以“预防维修”为主。由仪器管理人员对设备运行作随机监测,有计划地组织检查,实行定期维护保养。

第五条 常用、易损设备以“主动维修”为主,定期对易损部件进行检测、维护。

第六条 一般设备以“故障维修”为主,随坏随修,保证日常工作的进行。

第三章 维修职责

第七条 科学实验中心负责仪器设备维修的审定、协调组织监督和检查工作,各仪器管理人员落实分管设备的具体维修和维修后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 仪器管理人员要针对分管设备建立完善的维修、保养记录。由科学实验中心组织对仪器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建立规范的仪器设备维修档案,使维修保养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定期化。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始终处于运行完好的状态。

第九条 仪器管理人员应熟练掌握仪器设备技术性能及操作规程,针对每期预约用户至少组织1-2次集中培训,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仪器设备操作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第四章 维修程序

第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损坏)范围扩大,并及时通知仪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负责人。管理人员要认真检查故障原因,及时组织维修。如属人为故障,应向科学实验中心报告,按中心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已明确仪器管理员的设备,由仪器管理人员填写《锦州医科大学仪器设备修理申请单》,报送安全管理员,经资产管理员,中心主任逐级审批同意后报学校资产处维修;未明确仪器管理员的小型仪器、电器等设备,由所在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填写《锦州医科大学仪器设备修理申请单》报送安全管理员,经资产管理员,中心主任逐级审批同意后报学校资产处维修;对于仪器维修费用在2000元至2万元的维修项目应以书面申请形式逐级报送中心副主任、资产管理员、中心主任审批;对于维修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经中心主任审批后,资产管理员报资产处维修;对于资产处认定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员申请报废。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后,仪器管理人员需会同有关技术人员对所修设备进行严格验收,鉴定维修质量,填写维修验收意见,并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由仪器管理人员进行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的定期保养、维护,并随时做好使用检修记录。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损坏),维修费用在2万元以上者,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中心副主任,按上述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之规定,及时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属乱拆乱卸等非正常损坏的,将追查相关人员责任并包赔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对仪器设备乱拆、乱卸,随意改造,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维修人员在维修中要认真操作,不得扩大故障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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