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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制度
2025-11-21 08:58  

为增强师生爱护平台财物的意识,加强实验物资器材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国有资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保证平台科研工作顺畅进行,制定本制度。

一、平台仪器设备设专人管理,制定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二、设备损坏,丢失等事故发生后,要及时逐层上报,对知情不报者、有意隐瞒者、有意包庇者、扩大或缩小事故情节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不听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操作粗心大意而造成损失者;

2、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尚未了解机器性能及使用方法,擅自操作动用及其造成损失者;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而造成损失者;

4、擅自将设备带出实验室,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者;

5、实验室人员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者纠正不及时而造成损失者;

6、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四、由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者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者;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者;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者;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

五、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以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新的较复杂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失者;

4、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者;

5、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虽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避免者。

六、赔偿处理规定

1、800元以上的校管固定资产,主要部件遭受损坏、丢失时,按原价的0.1%-100%赔偿。损失丢失配件的,只计算配件价格。

2、500元-800元的低值固定资产以及500元以下的低值品,酌情赔偿原价的10%-100%;半消耗性的低值易耗品(如玻璃仪器、工具等)应根据学生实验的具体内容规定限额,超过限额部分按原价的50%赔偿。

3、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赔偿;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零配件,但不致造成设备报废者,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4、仪器设备损坏后,可按照修理费的20%-100%进行赔偿;仪器设备经修理修复,但性能下降,应按其性能下降程度,加重赔偿。

5、多人造成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时,分清主次,合理分担赔偿费。

七、应负赔偿责任的人员,需到计划财务处缴款。属丢失赔偿的,资产管理人员凭缴款单处理帐务。教职工和学生未办妥赔偿手续前,不能办理离校或报到手续。

八、处理意见由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涉案额度较大时,需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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