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实现规范化运行,为学校“双一流”和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医科大学建设提供安全的科研条件保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技厅函〔2019〕 37 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9〕44 号)和《锦州医科大学安全责任量化考核实施办法》(锦医大校字〔2019〕41 号)的文件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科研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区域。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四条 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逐级分层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的“锦州医科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组”(锦医大校字〔2019〕62 号)是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协助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科研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锦州医科大学实验室公共安全工作组”的领导下,安全保卫处应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和检查科研实验室消防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组织实施消防和安全教育培训。
2.组织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代表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涵盖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3.会同有关部门对科研实验室消防和安全组织定期、不定期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被查单位,同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4.为科研实验室配备安全生产经费,按40元/间/年制定预算。
5. 定期巡查科研实验室消防和安全设施,根据需求及时更新。
6.组织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按证书规定年限复审。
第七条 在“锦州医科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的领导下,科技处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成立科研项目事前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组,完善科研项目事前安全风险评估表,监督和检查各二级学院科研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实验动物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
3.组织科研实验室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各二级学院推进落实科研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4.督促和指导科研实验室做好仪器设备、环境卫生等内务管理,以及危险性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
5.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进行科研实验室安全排查。
第八条 在“锦州医科大学实验室公共安全工作组”的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国家管控(毒麻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备案和使用监管。
2.开展科研实验室(毒麻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保管相关要求的宣传和教育培训)。
3.维护科研实验室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行。
4.负责科研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家具的报废处置。
5.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排查科研实验室化学品等安全隐患。
第九条 在“锦州医科大学实验室公共安全工作组”的领导下,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科研实验室生物、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与处置,加强有害垃圾的管理。
2.组织科研实验室固废液废(含化学固体废弃物)、过期残留化学品的收集与处置。
3.开展科研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4.负责科研实验室修建、改建等有关事项,并符合安全标准。
5.定期排查科研实验室外周公共区域房屋以及水、电、煤气和供暖管线等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成立本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安全责任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年度计划。
2.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计划等。
3.对本单位的科研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及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设施。
4.对本单位人员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落实科研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5.组织建立本单位安全检查和督查队伍,定期组织对本单位科研实验室的安全检查,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6.建立并保存本单位安全管理相关档案。
第十一条 科研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在本实验室学习、工作人员和相关来访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定准入要求,使其掌握本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涉及的危险源及突发情况处置方法。
2.落实学校相关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实验室内部管理制度,且上墙或明示。
3.使用安全生产配套经费,完善本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警示、安全标识、安全信息牌、安全措施及安全生产记录本等用品。督促本实验室特种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定期校验。对涉及安全风险的实验项目主动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和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告。
4.落实每间房屋的安全卫生责任人,并与之签订安全责任书。督促并落实每间房屋的值班值日制度。
5.督促并落实本实验室一般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麻醉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燃化学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等的规范储存和使用,建立相应台帐,规范处置实验室废弃物。
6.组织、督促每间房屋安全卫生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自查、整改和报告,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知识宣传。科研实验室工作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各单位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感染、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科研实验室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气体气瓶的使用和管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做好详细记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按照《锦州医科大学易制毒、剧毒化学品及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锦医大校字〔2017〕302 号)、《锦州医 科大学废弃物管理暂行规定》(锦医大校字〔2017〕308 号)、《锦州医科大学废弃物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锦医大校字 〔2017〕309 号)要求执行。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必须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并远离热源;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必须及时退库、送检。
第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安全。放射性物品应在获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不得在非放射性实验室进行放射性实验工作,涉辐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须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 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科研实验室应依据《锦 州医科大学易制毒、剧毒化学品及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非医用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科研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
第十六条 生物安全。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科研实验室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4 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 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和《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 143 号)、《锦州医科大学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章程(暂行)》(锦医大校字 〔2017〕265 号)要求执行。生物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撤销应由各单位向“锦州医科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组”提交申请,内容包括实验目的、拟从事的实验活动和所用到的微生物或动物种类、与之配套的实验室结构与设施、师资队伍情况、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废物处理办法等,学校审核批准后,根据国家对不同级别生物实验室的要求,必要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七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科研实验室必须对实验废弃物和生活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碎玻璃等锐器类废弃物需另行妥善包装,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标识,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 噪声,不得污染环境。重组基因和感染性的实验废弃物必须严格标记,且须先在实验室进行有效灭菌(灭活)后方可送储。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和贮存必须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安全。科研实验室应有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信息牌、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应建立值班值日和卫生检查制度,保持室内的整洁有序,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每天最后离开实验室人员,必须做到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严禁食物、餐饮器具等各类个人生活用品出现在实验区域,严禁在实验区域饮食和做与实验无关的事情。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安全。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 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它特种实验设备的存放和使用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超出报废年限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申请报废,消除隐患。实验室对特种设备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保持完好状态并做好定期检验,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水电安全。科研实验室应定期检查本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水、电安装应符合规范;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科研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适 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 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实验室内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研究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必须在所在二级学院征得党政负责人同意并备案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必须专人看管,不得离开直至灭火断电。
第二十二条 安全防护。科研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急救药箱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实验室人员开展工作必须着实验服,开展危险性实验必须落实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在实验结束或取下手套后应立即洗手,在离开实验室之前应脱下所有的个人防护装备。严禁戴手套触碰门把手、门禁按键及电梯按键等公共区域设施。严禁将实验服、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乱扔乱放。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安全培训与准入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是各类各级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有效途径。安全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利用“实 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培训、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座、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专门的校外培训、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知识宣传海报、安全预案的演练等。鼓励各单位制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安全培训办法、开展各类安全活动。凡在本单位科研实验室工作、学习、实验的人员都应参加安全培训,各单位特别要加强新生、新入职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的安全培训。从事特种设备、设施操作的人员还应按照规定参加专业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资格,严禁无证操作。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均应实行科研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凡要进入科研实验室工作、学习、实验的人员均须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或考核,通过考试或考核者所在单位应发放安全培训合格证或成绩单。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全校性的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在此基础上“锦州医科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及相关职能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巡查和巡视。被检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办法,并制定后续整改办法。在检查中发现的较重大的安全隐患,由科技处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以及不定期的安全巡查;科研实验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自查,以及日常巡查。各单位应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必要时进行逐级上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并督查整改情况,并做好每次检查、巡查情况以及隐患整治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督查员队伍。由教师、学生共同组成的安全督查员队伍,主要负责对本单位科研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和督查,并协助学校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暗访。各单位的安全督查员可以直接向学校反映发现的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科研实验室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九条 “锦州医科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组”有督促指导我校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安全责任体系、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的权利,可以对整改不力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行使封门权。
第六章 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科研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三十一条 科研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逐级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锦州医科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形成事实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认定事实和处理建议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和处理。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锦州医科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